袁正华。(本人供图)
2018年初,微博@张家港香港城袁正华发布一篇题为《苏州中院黑白颠倒断案 “鱼肉”民企法官涉嫌分赃》实名举报的帖子引发舆论极大关注。随即,又一篇《房地产老板实名举报:法官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文章在互联网空间里无限蔓延,并再次将矛头指向苏州市中级法院前院长叶兆伟,同时指出他涉嫌纵容手下法官,故意将合同的守约方判为违约方,涉嫌违规查封、违规鉴定、虚构利润,以及公开抢夺公民合法财产,让合法守约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还原事件真相,记者实地采访发帖举报人袁正华。
“我就是袁正华,再过几天就是春节了,感谢您关注我的冤情,先提前给你拜个年。”在无锡东站的肯德基餐厅里,记者见到了袁正华。
袁正华看起来60岁左右,中等身材,微胖,面容有些憔悴,说起话来思维有些跟不上,总是想不起来说到哪里了,时不时的还要问记者他讲到哪里了,很实在样子。但他承认,他是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微博上实名举报《苏州中院黑白颠倒断案 “鱼肉”民企法官涉嫌分赃》帖子也是他亲自撰写和发布的。
袁正华告诉记者,他近几年过得很不好,经常睡不着觉,身体都快搞垮了!原因是因一起致命的商业合作,并因此导致的一系列法律诉讼。
“真的有些吃不消。”袁正华说:“为了法律正义,我必须要坚持打赢这场官司。”
袁正华所说的这场官司,就是苏州中院(2013)苏中民初字第0090号案(下称“90号案”),这个案子也是袁正华实名举报苏州中院前院长叶兆伟、审判长王稚群、法官叶刚的真正原因。
致命的合作协议
2010年9月29日,经张家港人朱宝龙介绍及提议,由袁正华代表的广聚源公司、曾小军代表的久合公司,以及第三人朱宝龙三方共同合作,在张家港杨舍镇乘航西路北侧东边开发香港城地产项目。三方共同约定,由袁正华拿出土地使用号为张国土(2010)第0150342块70亩土地,曾小军的久合公司与朱宝龙负责手续报批、出资建设。另外还约定,曾小军和朱宝龙负责香港城项目的各项开发,必须在2011年2月底完成规划及建筑设计审批,2011年3月底前建设动工,2012年7月1日前必须竣工。
合作协议。(袁正华供图)
合作协议。(袁正华供图)
项目的股份分红比例为袁正华41.5%、曾小军40.5%、朱宝龙18%。
作为甲方,又是土地使用主体人,袁正华非常关心项目的进度,并要求每15天至30天举行例会,以总结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
合同签订之后,期望夹杂失望,袁正华期待的曾小军和朱宝龙的资金和项目推进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那样如期而至,他等来的是项目进度一再拖延。
截止到2013年3月26日,袁正华的广聚源公司连续三次向久合公司和朱宝龙发函,要求按照规定召开项目工作推进会议,以及催款通知书,督促他们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没有回音。
2013年4月1日,袁正华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久合公司曾小军和朱宝龙发出终止合作协议通知书。
袁正华告诉记者,久合公司和朱宝龙根本没有出资能力和合作的诚意,与他合作之初,就是他们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
既然是骗局,又被识破,双方算是彻底撕破了脸。也就在这时,一双无形的手已经牢牢锁定的袁正华喉咙,也包括他房地产项目。按照袁正华转达对方所称,就是要置他于死地。
守约方被违约
2013年8月22日,久合公司一纸诉状将袁正华告上法庭要求袁正华退回前期投资款1548多万元,以及赔偿损失8000万元(为后期法院鉴定利润所得)。
时隔4个月之后,久合公司的突然起诉让袁正华一时不知所措,更不知道自己无过错为何被起诉。
久合公司的起诉理由是袁正华未按照董事会的决议约定,单方面擅自要求久合公司投入施工工程款,以及朱宝龙未获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第三方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协议。起诉书将袁正华列为被告,朱宝龙被追加为被告。
袁正华告诉记者,恰恰相反,是久合公司与朱宝龙一起与施工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由朱宝龙在合同上签字,袁正华并未参加洽谈和在合同上签字。
袁正华认为自己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久合公司起诉他的理由太牵强,而且很无厘头。本来是久合公司与朱宝龙未能履行合同协议,导致香港城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袁正华带来极大损失,现在变成了袁正华的广聚源成了违约方,并要赔偿对方损失。
袁正华有点想不通了,守约方变成了被告,简直是恶人先告状,到哪说理去!
按照袁正华的说法,这场噩梦才刚刚开始。
在苏州中院由审判长王稚群、法官叶刚的审理过程中,他们一面倒的支持了久合公司和朱宝龙各项请求,袁正华一方律师提出的申辩,以及各种请求都一一被驳回。
接下来,便是苏州中院漫长的审判,还有对他的楼盘的查封。
袁正华有点压得喘不过气了。他告诉记者,从2013年8月起,至2017年9月29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他经历了生命中最黑暗的5年。一项明眼人都能看懂的案子,在苏州中院法官那里愣是能被颠倒黑白,他常听说的“做案子”,现在他身上变成了现实。
袁正华说:“5年多来,我身心疲惫。本来6个月就该审结的案子,在受理7个半月后才开始举证,就是不开庭,他们要用时间拖垮我。”
为了能加快“90号案”审理进度,袁正华连续给时任苏州中院的叶兆伟院长写信,恳请他能对案件进行关注,不让辛苦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就这样倒下。然而,每封信都是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无奈之下,袁正华只能向苏州市纪委求助,在苏州市纪委相关领导的询问下,袁正华第一次听到了叶兆伟的声音。叶兆伟在电话里要求袁正华不要向其他相关部门反应情况,并告诉袁正华,这样做会害人的。
从那之后,苏州中院法官的做法越来越离谱。袁正华发现很多法官违规的事情,包括在庭审中法官帮对方找证据。另外,法官就是袁正华律师提供的证据统统不采纳,对方的全部采纳,目的就是要咯呢个全忘发!!!。
袁正华已经明白,对方要以种种手段迫使他就范,正如久合公司和朱宝龙扬言,要搞死他。
袁正华告诉记者,苏州中院查封公司正在建设的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70亩国有土地,致使他无法将该土地和建筑向银行融资,包括不能将该房屋预售。
袁正华说:“从2013年10月就一直多次口头并10多次书面向苏州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均无回应。”
后来,袁正华向法院申请允许房屋销售,将销售款汇至法院专门账号被拒绝、申请以同区域等额面积的房屋换取对土地使用权解封也被拒绝。法院要求用现金方式把查封的房屋买下后销售倒是可以批准,可那时的袁正华那里还有钱了。
袁正华认为,对方提供的担保措施与上级法院规定的精神严重不符,完全影响到了他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苏州中院查封的财产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额,苏州中院的查封属于违法查封。
袁正华的申辩在苏州中院法官那里仍是被置之不理,让袁正华的公司损失一天天扩大,也让袁正华陷入了绝境。
被举报偷税
为了达到能侵吞袁正华香港城的目的,久合公司、朱宝龙与苏州中院的法官们可谓煞费苦心。在使用法律战“拖死”、查封土地“掐死”,又使用举报偷税的形式,要彻底击垮袁正华。
作为曾经的纳税大户,广聚源置业在2012年曾获得“张家港市年度纳税大户”称号。
然而,自从与久合公司、朱宝龙合作破裂之后,袁正华的广聚源公司偷漏税的消息传遍张家港大街小巷。
袁正华告诉记者,正常企业一年最多税务稽查一次,我们企业一年检查4次,导致现在公司整个营业全部停滞了下来。
这时的广聚源置业公司资金链已经处于断裂的边缘,各式债主讨债封门。
对于苏州税务局的稽查,袁正华是有苦难言。除了应对各大媒体采访之外,还要积极应对苏州税务部门的各项预设的稽查。
袁正华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的公司是被恶意举报,是因为生意伙伴合作不顺利导致的,而并非是恶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2016年3月9日,张家港税务局出具公函称,自2004年2月办理税务登记以来,张家港广聚源置业公司未发现有偷漏税情况发生。这下算是彻底洗清了袁正华清白。
袁正华说,这也是朱宝龙他们的阴谋,他们想通过偷漏税的方式来搞我,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荒唐的司法鉴定
要想合理合法的拿走袁正华的钱,通过司法对袁正华的香港城项目进行利润鉴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据袁正华介绍,香港城二期合作协议签订以来,由三方共管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久合公司和朱宝龙只投入300多万,在袁正华通知久合公司和朱宝龙终止协议之后,袁正华的广聚源公司又陆续投入开发资金4个多亿。
在苏州中院法官叶刚、久合公司及朱宝龙共同导演下,一份荒唐的司法鉴定出炉了,广聚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利润为2个亿。根据袁正华、久合公司和朱宝龙签订的协议,久合公司拥有40.5%的股份,按照这种算法,久合公司的利润正好为8000万元。
一个只投入300多万的合作伙伴,竟然要求分8000万元利润。袁正华对此很不解,这么高的收益也不符合常理。
更离谱的是,法律规定一项司法鉴定的时间必须在60天完成,最长可以延期一个月。但苏州中院法官却用了三年多时间才做出一个严重失实的鉴定报告。
在庭审时,广聚源的律师按法律规定,要求评估公司出庭作证,但苏州中院法官拒绝了广聚源的律师请求,故意不让鉴定公司出庭作证。
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终止鉴定。为了将案件故意拖延,苏州中院法官故意以鉴定为由,拖延时间鉴定。
另外,袁正华还发现鉴定申请人没有向鉴定公司缴纳鉴定费,这是严格不允许的。按照规定,没有缴纳鉴定费是不能出鉴定报告的。
袁正华律师发现后,以未缴纳鉴定费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终止鉴定,法院却置之不理。就这样,在法院法官的力促之下,鉴定公司将香港城二期项目虚构了两个亿的利润,苏州中院一审广聚源向久合公司赔偿8000万元的故事诞生了。
专家:“90号案”存七条违法
今年1月7日,媒体在北京举行了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研究会等机构的多名资深律师、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项论证会,就广聚源与久合公司,以及第三人朱宝龙合同违约案展开专家论证。
论证会上,广聚源的律师李强对案件进行了介绍后,与会法律专家听后对苏州中院法官枉法判案极为愤慨,并在论证会后对苏州中院审理的“90号案”发布7点法律专家意见。
一、 久合公司与朱宝龙迟延履行《合作协议》确定的出资义务,经广聚源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该主要义务,广聚源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解除时间为久合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
二、 在解除《合作协议》之后,久合公司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广聚源公司返还投资款,而广聚源公司有权追究久合公司的违约责任。
三、 久合公司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解除,无权根据《合作协议》第3条的规定主张利润的分配。
四、 “90号判决”将杨建祥(系欠款人,并将钱汇入香港城二期账户)2012年4月20日分两次汇入专用账户的700万元认定为久合公司的投资款,事实认定上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事实认定不清”。
五、 鉴于一审法院拒绝邵菊英(合作公司的会计)出庭作证以及不对鉴定意见组织当庭质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鉴于“90号判决”对杨建祥汇入的700万元究竟系杨建祥代久合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还是普利达公司、普诚公司偿还邬剑萍的借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六、 江苏高院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其有管辖权的“34号案”“移送”给无管辖权的苏州中院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应当恢复江苏高院对“34号案”的管辖权。
七、 鉴于“34号案”的审理结果是“90号案”的依据,苏州中院重审“90号案”时,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或者报请江苏高院审理。
在采访结束之际,袁正华透过肯德基餐厅的窗户向外望去,不禁发出一声感叹,在中国究竟是法大还是法官大呢?!餐厅内的嘈杂,瞬间淹没了这声感叹,窗户外来往的旅客各自忙碌着,天空中的细雨还在下,袁正华为了法律的正义,还将继续为3月6号在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庭审准备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