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林琳)今起,又有17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可以开展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和吴江综合保税区位列其中。至此,我市共有4家综保区列入改革试点。相较于2016年的首试,除了保留原来试点的政策外,还引入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
2016年11月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率先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7个综合保税区“试水”。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内的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是首批尝鲜的企业,从事通讯电缆及其配套产品生产。该公司运营总监刘书禹告诉记者,没有加入试点前,供应商根据综保区原有政策采用的是入区退税方式,存在征退税率差,增值税不能够全额退还,对企业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成本。加入试点后,康普科技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到了增值税全额抵扣。“去年一年,我们的利润增加了近千万。”刘书禹说,他们的内销业务占全部业务量的比重已增长至40%。“加入试点,推动着我们企业从出口外销向内外销并举转变。”他说。
据悉,截至2017年底,我市列入首批试点的园区、昆山两地共有29家综合保税区企业参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共开具专票金额25.87亿元,税额4.15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在此次扩大试点时,除了保留原来试点的政策外,还建立了试点退出机制。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此次纳入试点的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退出机制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二是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三是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四是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包括征税税款、出口退税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五是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六是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之前,企业一旦参加试点后无权选择退出,部分企业担心届时因政策和形势变化,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产生风险,所以部分企业对试点仍持观望态度。”市商务局开发区处处长刘立表示,退出机制的最大好处是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选择,这一机制的出台也会吸引更多企业愿意尝试,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