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专利申请请求书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经苏州分理处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个人以85%比例减缓;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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