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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正规借款律师 借款纠纷律师

2019/6/16 19:12:03发布88次查看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的转让的注意事项
  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形式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形式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罪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形式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罪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罪形式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形式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形式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罪。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罪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罪风险自担。
  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形式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形式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形式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徐义明律师,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高效专业诚信,收费合理。受当事人好评。
公司债务诉讼时效有多久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长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公司欠款诉讼时限
  公司欠款诉讼时效为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也就是双方所确定的应该付款之日起二年。如果超过应该付款日二年的,就属于超过诉讼时效了。
  但是,如果中间债权人有向会务 主张权利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另外,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再计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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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拍卖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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